證劵
比利時正在舉行公開磋商,以確定是否應將某些加密資產分類為證券、投資工具或金融工具。該國的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服務和市場管理局(FSMA)在一份聲明中表示:
“……FSMA 希望在等待歐洲統一方法的同時明確說明何時可以將加密資產視為證券、投資工具或金融工具,以及它們是否屬於招股說明書立法的範圍,以及/ 或 MiFID 的商業行為規則。”
監管機構表示,雖然歐盟最終確定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加密資產市場 (MiCA) 監管,預計將於 2024 年完成,但加密企業需要明確它們是否屬於現有法律的範圍。
為此,監管機構制定了指導方針,以確定哪些加密貨幣可能被歸類為證券或金融工具,以及哪些法律適用於它們。
該指南提供了確定加密資產分類的分步計劃。第一步是確定加密資產是否“併入工具”,即它們是可交換的還是可替代的。
該指南稱,未納入工具的加密資產不符合證券的條件。
但是,如果將它們合併到一個文書中,則可能有兩種情況。
首先,這些工具可能代表項目中的股權或投票權,或一定金額的支付權。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工具是可轉讓的,則加密資產符合招股說明書法和金融工具的證券。招股說明書法要求加密資產發行人為潛在投資者發布招股說明書。
作為金融工具,資產還必須遵守 MiFID 行為規則。歐盟的金融工具市場指令 (MiFID) 規定了投資公司的監管義務,以確保投資者得到保護。
但是,如果這些工具是不可轉讓的,那麼加密資產就有資格作為投資工具,發行人需要根據招股說明書法發布招股說明書。
其次,票據可能代表發行人交付產品或服務的權利。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工具具有主要或次要投資目標,則它被歸類為受招股說明書法約束的投資工具。但如果這些工具沒有投資目標,則加密資產將不在招股章程的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