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高等法院考慮根據現行法律對加密收益徵稅
丹麥最高法院在周四宣布的兩項獨立裁決中決定,比特幣銷售利潤在丹麥應納稅。這兩項決定都是針對丹麥稅務部提起的訴訟,並確認了下級法院作出的判決。
在其中一起案件中,原告在 2011 年至 2015 年通過購買和第三方捐贈獲得了一定數量的數字硬幣,用於開發加密相關軟件。私人在 2017 年和 2018 年以更高的價格出售了它們。
根據哥本哈根法院的說法,這些比特幣是出於投機目的而獲得的,因此根據國家稅法,它們的銷售不能免稅。然後,作為付款收到的加密貨幣構成了該男子非商業企業的營業額,也引發了納稅義務。
這同樣適用於另一種情況,在 2011 年至 2013 年期間,代幣作為為數字貨幣開採提供計算能力的獎勵而支付。礦工在 2018 年出售了部分賺取的加密貨幣以獲利。引用的一份聲明詳細說明:
最高法院假設,購買比特幣通常只是為了出售,並在一定程度上用作支付手段。
對出售加密貨幣所得利潤徵稅的裁決可能會為斯堪的納維亞國家的加密投資稅收處理設定優先順序。
歐盟國家當局一直在採取措施澄清對加密資產和相關利潤的徵稅。2022 年 12 月,意大利政府對加密交易的資本收益徵收26% 的稅。幾個月前,葡萄牙公佈了對他們徵稅 28% 的計劃。但是,歐盟範圍內的加密資產法規尚未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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